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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制定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及考核办法(学工部)

发布日期:2020-05-13    作者:     来源:     点击:

2.16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按照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建设辅导员队伍,逐步提高队伍工作能力、职业素养和学术水平,增强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校为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成长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而设置的专职工作岗位。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组织派往学生年级、班级等学生组织和学生宿舍等场所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辅导员的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加强与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的联系,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组织主题班会和主题团日活动。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法制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习惯养成教育、毕业就业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工作;深入学生宿舍、教室等场所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组织好学生的劳动卫生活动;参与处理校园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学院鼓励辅导员承担适量的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教育、职业生涯指导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课程,认真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辅导员承担的纳入学院整体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任务课时每学期一般应在80学时之内。

辅导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工作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每学期提交学生思想动态分析报告不少于1篇。

第三章辅导员配备与选聘

学院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辅导员按照专兼结合、以专职为主的原则配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个二级学院(部)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二级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院领导列入辅导员岗位编制总数内。

学校目前暂时按照1:200~1:3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今后逐步充实辅导员人数,达到1:200的目标,同时使队伍的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结构趋于合理。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主要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按照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算。兼职辅导员列入辅导员岗位编制总数内,但应控制在总辅导员岗位数的30%以内。若专职辅导员配备到位,不再设兼职辅导员岗位。

学院鼓励和支持优秀中青年教师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康体魄。

第十 辅导员选聘计划纳入学院教师队伍引进计划。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由二级学院(部)根据辅导员的编制、工作需要和辅导员的条件,提出需求计划或初步人选报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学院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和二级学院(部)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研究确定人选,报学院批准。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二级学院(部)向学生工作部提出推荐名单,人事、学生工作部门会同研究确定人选,报学院批准。

第十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4个月至1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二级学院(部)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辅导员培养与发展

第十辅导员实行行政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学院完善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制度,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级别,享受相应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院结合实际,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

第十学院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学院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院领导,组织人事、学生工作、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学院对新上岗辅导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进行不少于1周的岗前业务培训。每年有计划的对辅导员进行在岗培训,主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学院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与辅导员岗位要求相适宜的管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的硕士、博士学位,尤其鼓励在职攻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成长发展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向的硕士学位,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保证。

第二十学院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参加校外培训活动,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考取与辅导员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引导辅导员逐步成为理论讲解员、学习引导员、网络评论员、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以更加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学院鼓励有一定学术研究能力的辅导员主持或参与学术研究活动,每年在校级教育研究和人文科学研究项目中列一定比例的学生工作研究项目,逐步增强辅导员的学术科研水平。

第二十学院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辅导员队伍是学院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对于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辅导员,按照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适时提拔使用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辅导员实行学院和二级学院(部)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工作,会同组织人事处、团委等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院辅导员工作,对辅导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考核提出规划和方案;二级学院(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负责辅导员的日常业务指导、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院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组织人事、团委、教学、科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二级学院(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七条学院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满意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对学生的指导及教学情况、学术研究情况等。

考核方式包括个人自评、学生评议、二级学院(部)评议、学院相关部门评议。

第二十八条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好、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岗位,按学院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对不能胜任辅导员岗位工作,存在重大失职渎职、严重违纪违法等情况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岗位,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院合理确定辅导员的薪酬标准,结合辅导员的工作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学院每年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授予“学院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学院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自治区、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17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实现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和透明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效果,不断完善辅导员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水平高、专业素质硬、综合素质全面、工作态度积极和个人作风优良、年龄结构合理、稳定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辅导员的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以及业务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评内容、程序、方法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向全体考评主体和考评对象进行公开,保障考评对象的知情权。

坚持全面的原则辅导员考核工作包括辅导员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全面的视角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评,全面反映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注重工作绩效,并激励辅导员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面向全体在岗专职辅导员。由学工部协同二级学院(部)对辅导员进行考核。辅导员考核采用定量(勤、绩)和定性(德、能)相结合的方法,从量和质两方面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并细化各考核指标,确保考核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考核程序

第四条辅导员考评工作在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部)领导下,采取打分制,辅导员要按规定及时上交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材料,总结报告和工作记录、相关材料作为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辅导员考核在时间上分为月考核、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月考核等级作为发放辅导员70%月岗位津贴的依据,学期考核等级作为发放辅导员30%津贴的依据,学年考核确定辅导员的年终考核奖和学院推优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按辅导员完成工作情况,由辅导员自评分(A1)、二级学(部)评分(A2)、学工部评分(A3)和学生评分(A4)四部分组成。

月考核总分=A1(30%)+A2(40%)+A3(20%)+A4(10%)

学年考核总分=A1(20%)+A2(40%)+A3(20%)+A4(20%)。

(注:学年考核中的学工部评分由学工部牵头,学工部、人事处、团委、招就办等相关部门综合评定。)

辅导员月考核等级分为一、二、三等,一等不超过辅导员总人数的20%,二等不超过60%,三等不低于20%。

考核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考核分数

85分(含)以上

70分(含)以上

70分以下

比例

不超过20%

不超过60%

不低于20%

辅导员在当月工作中出现事故或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参见第四章第十条)的行为,除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扣发当月辅导员津贴。

学期考核按照辅导员每学期的月考核平均分评定等级,于第二学期开学后进行考核。

学年考核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占辅导员总人数的15%、合格和不合格共占85%。

第八条 辅导员基本岗位津贴按平均10元/人标准计算。如辅导员所负责的学生在当学期到校外(顶岗)实习,则不计算人数。

学院辅导员津贴每月发放70%,余下30%按学期考核等级发放。

第九条 对辅导员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打分。每月学工部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各辅导员岗位津贴系数,上报组织人事处。

辅导员津贴根据月考核等级的系数乘以学院规定辅导员基本岗位津贴标准计发放。月考核等级津贴系数如下:一等系数为1.2,二等系数为1.0,三等系数为0.8。

第四章考核结果

第十条凡学期内辅导员工作出现一般事故的,当月考核等级不得为“一等”,学年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辅导员工作出现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事发当月考核等级认定为“不合格”,扣发当月辅导员津贴,并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学年考核一票否决,考核等级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调离辅导员岗位。

(一)一般事故认定

1.需上报的材料等填写出现错漏、虚假或迟交等;

2.学生档案材料(学生信息表)填写不认真、不规范、敷衍了事的;

3.不如实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或辅导员其他工作弄虚作假的;

4. 无任何理由不能按时值班的;

5. 对所负责班级学生旷课、缺勤等违纪行为进行包庇,并且私自替学生补假条的;

6. 辅导员工作要求保持通讯畅通,未能按要求保持手机等通讯畅通,出现影响工作的。

(二)较大事故认定(三次一般事故判定为一次较大事故,另外如下情况认定为较大事故)(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1.学生档案材料缺失,又不能给出充分理由的;

2. 特殊群体学生排查出现遗漏或学生擅离学校一天以上出现不良事端而辅导员不知情或未及时上报处理的;

3. 新生注册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学生资助等信息出现遗漏、差错的;

4. 值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5.《辅导员工作手册》、学生档案、学生评优评先材料填写极不负责,经检查为不合格,不认真整改,而且弄虚作假的;

6. 对所负责班级学生旷课、缺勤等违纪行为平时未作出果断处理,所负责班级学生两天以上未在校而辅导员未报告未做工作,直至造成严重的后果方上报,给予重大处理的;

7. 学生心理教育工作不积极,心理咨询室发现心理问题学生后与班级辅导员沟通,但因辅导员态度不积极、处理不及时致问题恶化或导致严重后果的;

8.不接受工作任务,屡教不改的;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事故认定(两次较大事故判定为一次事重大事故,另外如下情况认定为重大事故):(同时给予记过)

1. 所负责班级学生出现突发事件未及时赶到现场处理;重大维稳值班工作不到位及处理学生事件不到位,出现学生群体事件、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其他重大事件及学生非正常死亡的;

2. 在学生党员发展、评奖评优、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学生组织发展等重大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学生有效投诉经查属实的;

3. 不深入班级、宿舍、课堂,不解决工作职责内学生存在的各种问题,导致出现严重学生事件或虚报、瞒报所带班级学生不良重大事件,经查属实的;

4. 所带班级学生做出严重损坏学校荣誉的事情,经查属辅导员工作失误造成的;

5. 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在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或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学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6. 所负责班级在学院的重大活动中,组织不得力或不参与,导致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7. 无故旷工两天及以上(正常上班和值班时间段)。

(四)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违纪的行为:

1.发生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中的相关行为,经查属实的;

2.发生违法违纪严重事件,经查属实的;

3.其他经学院界定为属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以上行为除按《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新建职院〔2019〕40号)处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确定为“优秀”等级:

1.所负责班集体或班级学生有获市级以上(含)表彰的;

2.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院表彰的;

3. 积极主动、创新工作方法,提出的建议、意见、方案、措施等被学院采纳的;

4. 学生管理方面的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

5. 其他可以优先考虑的情况。

第十二条学院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一年内两学期月考核4次及以上为“一等”的辅导员方才有资格参加评选,一年内月考核均为“一等”的直接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但优秀辅导员人数不突破辅导员总人数的15%。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奖惩、津贴发放、职务晋升及人事处年终考核推优的依据,一年内三次(含)月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辅导员将调离岗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月考核打分表

附件2: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学年工作考核打分表(院部用表)

附件3: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学年工作考核评价表(学生用表)